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539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意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金玲 来自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539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意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