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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民初539号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539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意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