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74号罪犯马成德,男,1948年5月6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以(2008)临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08年10月10日送临夏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4月被本院裁定减��一年三个月。现余刑二年三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报请减刑二年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当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该犯年老体弱、身患疾病,不能参加生产劳动。受监狱记功1次,表扬3次,积分19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门诊诊断证明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成德减刑二年(刑期自2007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金瓶
审 判 员 马 斌
代理
审判员 尹冬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秀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