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26刑初3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官洪,绰号“猫哥”,男,汉族,1984年1月26日出生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盐津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5年9月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经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有前科,2010年12月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3年8月1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4年7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瑞雄,别名“李涛”,男,汉族,1995年2月15日出生云南省盐津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盐津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5年9月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经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被告人彭小三,绰号“小兰”,女,拉祜族,1983年5月8日出生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农民,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5年9月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经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会泽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洪、李瑞雄、彭小三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友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官洪、李瑞雄、彭小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官洪、李瑞雄、彭小三共同预谋,通过彭小三在“陌陌”结交异性,约会开房,进行敲诈勒索。2015年9月7日,彭小三与被害人陈某在“陌陌”上聊天,随即相约吃饭、喝酒,当晚21时许彭小三把陈某带到预订好的会泽县城三美湾酒店301开房,当二人脱光衣服躺在床上时,彭小三按照预谋大喊强奸,在门外等候的官洪、李瑞雄随即进入房间对陈某进行殴打、恐吓、拍裸照,威胁陈某拿20万元“私了”,被害人于当日报警后案发。被告人官洪、李瑞雄、彭小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属犯罪未遂,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官洪属一般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官洪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瑞雄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彭小三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列举了受案材料、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现场辨认笔录、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予以支持其指控。
被告人官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意见,认为敲诈的不是20万元,指控敲诈20万元不符合事实。
被告人李瑞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但认为自己对敲诈的金额不知情。
被告人彭小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意见,认为金额20万元不存在,其它的事实符合,我们没有提钱多少,是对方同意给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官洪、李瑞雄、彭小三共同预谋,由彭小三通过“陌陌”结交异性,约会开房,进行敲诈勒索。2015年9月7日,彭小三与被害人陈某在“陌陌”上聊天,随即相约吃饭、喝酒,当晚21时许彭小三把陈某带到预订好的会泽县城三美湾酒店301开房,当二人脱光衣服躺在床上时,彭小三按照预谋大喊强奸,在门外等候的官洪、李瑞雄随即进入房间对陈某进行殴打、恐吓、拍裸照,威胁陈某拿20万元“私了”,后被害人陈某报警案发。另查明,被告人官洪于2010年12月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3年8月1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4年7月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提取笔录、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洪、李瑞雄、彭小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官洪、李瑞雄、彭小三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他们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被告人官洪、李瑞雄、彭小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官洪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官洪、李瑞雄、彭小三的辩解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官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本院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
二、被告人李瑞雄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本院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
三、被告人彭小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本院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国花
人民陪审员 谢德荣
人民陪审员 毕国林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 自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