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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3298号

戴某与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戴某,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3298号原告戴某,农村居民。被告冷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对被告冷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审判员  于端尧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