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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1784号

刘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784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出生,汉族。

被告:乔某某,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段方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房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