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784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出生,汉族。
被告:乔某某,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段方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房殿军 微信公众号“”
刘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784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出生,汉族。
被告:乔某某,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段方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房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