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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610号

原告高升之与被告王怀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升之,王怀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610号原告高升之,男,1946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怀才,男,成年,汉族。

原告高升之诉被告王怀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高升之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升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谢 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