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610号原告高升之,男,1946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怀才,男,成年,汉族。
原告高升之诉被告王怀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高升之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升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谢 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鹏 来自:
原告高升之与被告王怀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610号原告高升之,男,1946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怀才,男,成年,汉族。
原告高升之诉被告王怀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高升之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升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谢 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