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093号
原告:李某,居民。
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杨 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又兮 关注微信公众号“”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093号
原告:李某,居民。
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杨 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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