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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2093号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093号

原告:李某,居民。

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杨 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又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