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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851号

马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851号

原告:马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旭,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韩立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