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1执319号

常祖生与冯国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祖生,冯国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常祖生。被执行人冯国民。申请执行人常祖生与被执行人冯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商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翠永

审 判 员  谢国华

代理

审判员  郄纬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