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04号罪犯马进龙,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于甘肃省东乡县,东乡族。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以(2013)和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2次、表扬4次,获积分269分,2015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马进龙减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27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金瓶
审 判 员 马 斌
代理
审判员 尹冬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瑞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