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4执字第163-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申请执行武晓霞、武江等人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晓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字第163-2号申请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祝晓伟,行长。被执行人武晓霞,女,1990年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申请执行武晓霞、武江等人借款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卢民四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民四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宏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