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3814号原告李雪君,女,1981年5月26日出生。被告李全兴,男,1949年4月17日出生。被告宋奎霞,女,1951年7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君与被告李全兴、宋奎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雪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雪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雪君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李雪君七十五元。
审判员 刘秉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