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608号原告青岛奥迪斯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国城路216号。法定代表人陈萍,职务经理。被告永州市零陵中澳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宗元路88号。法定代表人魏玉林,职务董事长。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奥迪斯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单松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云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