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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1608号

青岛奥迪斯农资有限公司与永州市零陵中澳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奥迪斯农资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中澳化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608号原告青岛奥迪斯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国城路216号。法定代表人陈萍,职务经理。被告永州市零陵中澳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宗元路88号。法定代表人魏玉林,职务董事长。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奥迪斯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单松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云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