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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行终35号

上诉人曾启艳因被上诉人灯塔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启艳,灯塔市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辽10行终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启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灯塔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郭清峰,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旭升,系灯塔市公安局万宝桥派出所民警。委托代理人唐树男,系灯塔市公安局万宝桥派出所民警。上诉人曾启艳因被上诉人灯塔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白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辽阳白行初字第00067号行政判决,上诉人曾启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启艳,被上诉人灯塔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陈旭升、唐树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被告灯塔市公安局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辽公(灯)行罚决字(2015)第3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认定:2015年4月22日17时许,曾启艳到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等不是信访接待的场所上访,扰乱了单位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曾启艳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原告曾启艳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故被告灯塔市公安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被告经受案、传唤、询问、调查取证后作出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程序规定。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有原告的询问笔录、烟台街道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原告作出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曾启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启艳承担。

上诉人曾启艳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初终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有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诉讼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拿不出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只凭一张训诫书拘留上诉人,即使上诉人违法也应该由北京市公安机关来处罚。训诫书没有说明上诉人在上访时有过激行为,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什么样的严重后果,被告没有任何证据。对上诉人进行拘留是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灯塔市公安局辩称,2015年4月22日17时许,曾启艳到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等不是信访接待的场所上访,扰乱了单位的秩序。经过调查、取证,答辩人依权限作出“灯公(治)决字(2015)第319号处罚决定”,对曾启艳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1.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告符合行政行为的主体,具有合法性。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灯塔市公安局对原告依法管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对原告依法作出行政处罚。4.答辩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正当合法,证据确凿。综上所述,上诉人诉求辩解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准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上诉人费由上诉人承担。本院

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灯塔市公安局依法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其作出的灯公(治)决字(2015)第31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曾启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大钧

代理

审判员  石 月

代理

审判员  马伯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阳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