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1223-2号申请执行人伍峰。被执行人董少华。申请执行人伍峰与被执行人董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5333元,未执行标的853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少华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伍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冶执字第012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风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