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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字第01223-2号

伍峰与董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峰,董少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1223-2号申请执行人伍峰。被执行人董少华。申请执行人伍峰与被执行人董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5333元,未执行标的853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少华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伍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冶执字第012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风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