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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2480号

罗昌荣与任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昌荣,任金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2480号

原告:罗昌荣。

被告:任金燕。

原告罗昌荣为与被告任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昌荣于2016年4月26日书面向本院说明被告任金燕已归还全部借款,故不再缴纳诉讼费,也不申请减免。

本院认为,原告罗昌荣明确向本院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毅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陶 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