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2480号
原告:罗昌荣。
被告:任金燕。
原告罗昌荣为与被告任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昌荣于2016年4月26日书面向本院说明被告任金燕已归还全部借款,故不再缴纳诉讼费,也不申请减免。
本院认为,原告罗昌荣明确向本院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毅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陶 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