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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1044号

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1044号原告刘某甲,女,1975年8月7日出生。被告刘某乙,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龚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傅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