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675号
原告:李某,农民。
被告:孙某,农民。关于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林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被告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被告联系,需要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向原告李某送达预缴公告费通知书,向原告指定了缴纳公告费的期限,同时告知原告不按时缴纳公告费将按其自动撤诉处理。预缴公告费期限届满后,原告未缴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经本院送达预缴公告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预缴诉讼费用,是对其诉讼请求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
审判员 林 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