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10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明春。
上诉人方玲因与被上诉人XX、施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蜀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方玲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剑
代理
审判员 甘可平
代理
审判员 南王儒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紫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