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6514号罪犯寸阿态,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沾益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作出(2011)麒少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寸阿态犯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宣判后,被告人寸阿态不服,提出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以(2011)曲中少刑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六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寸阿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寸阿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寸阿态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寸阿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25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