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500号
原告:王翔,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代理人:刘龙,居民。
被告:周迁,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政务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翔与被告周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