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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500号

王翔与周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翔,周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500号

原告:王翔,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代理人:刘龙,居民。

被告:周迁,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政务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翔与被告周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