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1692号
原告:高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岂延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福广 更多数据: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1692号
原告:高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岂延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福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