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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3民初1692号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1692号

原告:高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岂延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福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