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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民初837号

马春元与金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1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马XX,金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837号原告马XX,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1XX****XX。被告金XX,,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9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金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马XX负担。

审判员  陈凌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锦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