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法执字第1590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南苑小区独立商网115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管琼辉,女,布依族,1966年6月23日生,贵州省盘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昆明市盘龙区。上列当事人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管琼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报酬人民币86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管琼辉承担。因被执行人管琼辉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管琼辉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5)盘法执字第159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莫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