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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2260号

原告彭涛与吕田威、陈亚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彭涛,吕田威,陈亚洲,周口盛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2260号原告彭涛,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吕田威,男,汉族,1977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陈亚洲,男,汉族,1979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周口盛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原告彭涛诉被告吕田威、陈亚洲、周口盛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四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彭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涛撤回对被告吕田威、陈亚洲、周口盛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诉讼费用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彭涛承担。

审 判 长  朱安宏

审 判 员  隗 征

人民陪审员  闵 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