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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执984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新疆东方信诺商贸有限公司、罗建光、罗建松、缪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10-28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新疆东方信诺商贸有限公司;罗建光;罗建松;缪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98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钱理丹。

被执行人:新疆东方信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罗建光。

被执行人:罗建光,男,汉族,1981年8月1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罗建松,男,汉族,1984年5月1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缪丽丽,女,汉族,1988年4月17日出生,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新疆东方信诺商贸有限公司、罗建光、罗建松、缪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的(2016)证经字第3458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该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东方信诺商贸有限公司、罗建光、罗建松、缪丽丽名下银行存款、收入1116228.7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玉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