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江都区丁沟引江轴承厂,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负责人王桂林,该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被执行人杨军。江都区丁沟引江轴承厂诉杨军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经审查,申请人申请事项与(2015)天商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江都区丁沟引江轴承厂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志斌
审 判 员 王 巍
代理
审判员 赵亚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