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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2071号

江都区丁沟引江轴承厂与杨军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当事人
江都区丁沟引江轴承厂;杨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江都区丁沟引江轴承厂,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负责人王桂林,该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被执行人杨军。江都区丁沟引江轴承厂诉杨军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经审查,申请人申请事项与(2015)天商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江都区丁沟引江轴承厂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志斌

审 判 员  王 巍

代理

审判员  赵亚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