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419号
申请执行人:司开友,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罗诗明,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司开友与被执行人罗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维宏的银行存款136万元(含利息元、案件受理费8520元、执行费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长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方成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