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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419号

司开友与罗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司开友,罗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419号

申请执行人:司开友,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罗诗明,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司开友与被执行人罗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维宏的银行存款136万元(含利息元、案件受理费8520元、执行费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长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方成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