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4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
上诉人王×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7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王×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林 立
代理
审判员 侯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