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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4209号

王×与彭×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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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4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

上诉人王×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7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王×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林   立

代理

审判员 侯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