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姜峰,女,36岁。委托代理人杜明军。被执行人张龙,男,29岁。被执行人王志刚,男,45岁。被执行人伍亚菲,女,31岁。本院在执行姜峰申请执行张龙、王志刚、伍亚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友民商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峰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友民商初字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海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明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