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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646-1号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玉正、法彦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11-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正;法彦彦;刘全法;王好彩;刘玉虎;于美清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646-1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告刘玉正,男,198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告法彦彦,女,198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告刘全法,男,1957年3月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告王好彩,女,195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告刘玉虎,男,198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告于美清,女,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鲁0702民初646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刘玉正名下的汽车,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刘玉正名下汽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1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玉正名下车辆的查封。

审 判 员 宋晓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崔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