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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执453号

冯智新、区思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冯智新;区思冠;云南王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冯智新,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区思冠,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玉州区。被执行人云南王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百富琪商业广场**。法定代表人李大明,该公司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4)昆民三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23326335.7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区思冠、云南王国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3326335.7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区思冠、云南王国投资有限公司价值23326335.7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春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