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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民初243号

童国栋与李佳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童国栋,李佳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243号原告童国栋。被告李佳音,个体户。

原告童国栋诉被告李佳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童国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童国栋负担。

审判员  郑建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