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243号原告童国栋。被告李佳音,个体户。
原告童国栋诉被告李佳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童国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童国栋负担。
审判员 郑建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丽平 来源:百度“”
童国栋与李佳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243号原告童国栋。被告李佳音,个体户。
原告童国栋诉被告李佳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童国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童国栋负担。
审判员 郑建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