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单某某,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庄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单某某申请执行河南省庄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0日审结,该案(2015)民民初字第02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立案执行,为确保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庄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勤奇
审判员 陈学义
审判员 谢俊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