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892号原告武汉市黄陂区金穗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百锦街**。法定代表人朱红祥,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姚家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姚集街。负责人郑威,该办事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黄陂区金穗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姚家集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黄陂区金穗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黄陂区金穗汽车修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黄陂区金穗汽车修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