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47号申请执行人刘麦生。被执行人高花军。本院在执行刘麦生与高花军为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表示同意法院终结对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1执47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建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五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