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00305号 申请执行人叶志中。 被执行人赣州新华轮毂公司,地址龙南县马轱塘 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志中与被执行人赣州新华轮毂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27107.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龙执字第003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孝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李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