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刘中英,女,1973年4月1日出生,回族,居民。被执行人秦磊,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军梅,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审结,该案(2015)青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诉讼中所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分别用于抵押、被查封或正在进行处理,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东
审判员 卢晓伟
审判员 冯建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凤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