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18号原告邹琪,男,汉族,1973年5月2日出生。被告杨山峰。委托代理人王继庆,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少辉,男,汉族,1979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莹,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宏卫,男,汉族,1974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新生,村委会推荐人员。被告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山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继庆,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琪与被告杨山峰、周建设、郑少辉、刘宏卫、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撤回对被告周建设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邹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40元减半收取12120元及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邹琪负担。
审 判 长 吴琼琼
人民陪审员 马卫青
人民陪审员 何 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邢素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