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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831号

刘开荣、昆明市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开荣;昆明市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司国;云南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刘开荣,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被执行人昆明市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65533-X。住所:昆明市青年路**(木行街M-2地块)志远大厦第****。法定代表人侯司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侯司国,男,汉族,1951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云南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9199112-2。;'>住所:昆明市青年路**地远大厦**div>法定代表人侯司国,该公司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昆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523006.61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昆明市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司国、云南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23006.61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昆明市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司国、云南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23006.61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春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