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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字195号

吕欣霞与河北众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张宪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吕欣霞,河北众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张宪平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1民初字195号原告吕欣霞。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众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宪平。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树田、XXX,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5年11月6日,原告将其所有的辽B×××××途锐汽车借给张锐使用。2015年11月8日,张锐开此车至被告河北众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办公区商谈事务,被河北众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负责人张宪平予以扣留。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车辆,但被告未予返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车辆。被告同意返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北众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张宪平将辽B×××××车辆返还给原告;

二、辽B×××××车辆在2015年11月8日至2016年4月25日因违法记录产生的损失由被告河北众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张宪平承担。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吕欣霞承担625元,被告河北众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张宪平承担625元。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逾

代理

审判员  闫子玉

人民陪审员  许 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