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车玉静,女,白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李献宏,男,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朱健,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青云谱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昆民三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4171472.83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献宏、朱健在银行的存款4171472.83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李献红、朱健价值4171472.83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 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包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