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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执91号

张明海与被执行人孙进富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明海,孙进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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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9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海,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孙进富,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张明海与申请被执行人孙进富健康权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黑108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明海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明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3075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富友

审 判 员  崔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张丽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