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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5356号

肖妍妍与上海鑫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妍妍;上海鑫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5356号申请执行人肖妍妍,女,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上海鑫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钱鑫。被执行人上海海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朱福明。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3076号肖妍妍与上海鑫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上海鑫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妍妍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3076号判决主文内容第一、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文健

审 判 员  杨现正

代理

审判员  黄 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诸劭劭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