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328号
原告:朱丽娜。
被告:钱于平。
原告朱丽娜与被告钱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蒋勤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丽娜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于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丽娜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娜撤回对被告钱于平起诉。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80元,由原告朱丽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勤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舒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