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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3287号

史硕武与史继林、刘传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硕武,史继林,刘传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3287号申请执行人史硕武。被执行人史继林。被执行人刘传刚。史硕武与史继林、刘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淮陈民初字第0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史继林、刘传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史硕武借款8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史继林、刘传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史硕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继林、刘传刚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其人下落不明,无法执行。上述事实,有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史硕武谈话告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史硕武对本院执行情况未提异议,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史硕武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基础,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史继林、刘传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陈民初字第03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史继林、刘传刚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史硕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车正义

代理

审判员  张庆华

代理

审判员  孙海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