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795号原告冷某,农村居民。被告李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某负担。
审判员 于端尧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