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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民终2102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刘旭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刘旭权;王晓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9民终2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

负责人:王焱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汝坤,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旭权,男,汉族,1993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谢红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杜阳,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辉,男,汉族,1987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旭权、王晓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上诉人刘旭权、王晓辉的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上诉人已经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小美

代理

审判员  苗卉卉

代理

审判员  邹 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如发 任佩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