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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2339号

曹明与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汪河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11-2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曹明;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汪河路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2339号

原告:曹明,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汪河路店,现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林成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明诉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汪河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