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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1338号

谈沛与张菊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谈沛,张菊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1338号

原告:谈沛,系武汉欣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工程师。

被告:张菊姑,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沛与被告张菊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谈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谈沛负担。

审判员  杨庆九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 晶